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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转换工作及生产应用的通知
时间:2020-10-26 15:00:00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平稳过渡,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应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包括建筑门窗及配件等51种产品(见附件1)。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行分级认证,由低至高分为一、二、三星级。

二、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三部门《通知》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工作。四川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进技术委员会负责为我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引导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及认证过程质量控制监管。加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

(三)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对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搭建的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的有关要求,获证企业或认证机构可提出入库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同时做好入库建材产品监督管理。

(四)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并公布全省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将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纳入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加快培育绿色建材生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根据地域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组织项目上报,推动我省绿色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业务转换

(一)过渡期的时限

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绿色建材评价依据及实施范围

依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目录见附件1)和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川墙节办发〔2015〕28号)、《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细则》(目录见附件2)实施分级评价。实施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涉及的相关活动。

对于同时出现在附件1和附件2目录中的建材产品,企业按附件1中标准的要求进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当按产品认证模式开展评价工作的条件不具备时,可按附件2中标准的要求执行。

(三)过渡期内按附件1中标准的要求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工作要求

1.依据《四川省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评价实施通则》(以下简称《实施通则》,见附件3),按产品认证模式执行,即初始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

2.评价工作由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委托的评价联合组(由有资质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和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联合组成)按照《实施通则》、相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请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

3.当国家批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后,按附件1中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要求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的企业,可自愿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若受理申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是评价联合组中成员单位,认证机构应在评价标识证书有效期内简化认证流程,对照《实施通则》和通过认监委备案的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要求,在确认差异部分符合要求后,颁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四)过渡期内按附件2中标准的要求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工作要求

1.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581号)按原有管理模式执行。

2.评价工作由有资质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对申请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

(五)其他要求

1.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或评价联合组中成员单位)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之日起,应停止承担认证范围内相应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业务。自2021年5月1日起,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停止开展全部绿色建材评价业务。

2.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过渡期内我省一星、二星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受理,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

3.绿色建材评价活动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通则》的规定。参与绿色建材评价的检测机构需公示相关检测收费标准。参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所有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及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

      2.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细则目录

      3.四川省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评价实施通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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